中沙不断深化能源领域合作 [2022-12-09]
简言之,比例原则评判量罚决定的参照坐标有三:目的、对相对人影响、社会效果。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澳门半岛、鱶仔岛和路环岛。从宪法法理看,只能用宪法来界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的内涵,而不能用香港和澳门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来限制宪法的解释空间,否则就会严重地违背和侵犯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治有机统一的法律主权。
宪法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的法律依据,因此,宪法在特别行政区享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在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和不同层次直接适用。这些高度自治权是从哪儿来的呢?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固有的,而是全国人大授权的,而全国人大为什么有权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呢?是因为《宪法》第31条赋予了全国人大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用法律加以规定。关键词:特别行政区 宪法适用 基本法 《宪法》第31条 一国两制 关于宪法能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可以说伴随着港澳回归的过程在内地和港澳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该条明文规定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所以说,看不到宪法在特别行政区行使自治权的不同领域的直接适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影响和法律后果,就会与合宪性审查的法理逻辑相悖。
内容提要:宪法作为根本法能否在特别行政区内直接适用是从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制定以来就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中国宪法学界至今仍然没有通过严密的法理论证有效地解决这个与特别行政区制度实践相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范畴,而是直接实施宪法相关规定的法律文件,并且直接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建立和维护《宪法》第31条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这就表明,在《宪法》第31条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具体化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而不是唯一的法律形式。更普遍的观点是认为宪法是通过两个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产生法律上的间接拘束力的。
特别行政区是由《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4项的规定确立的,因此,特别行政区是宪法规定的单一制国家形式中的地方行政区域。作为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与组成全国人大的其他代表团的代表一样,依据宪法规定,既享有全国人大代表的职权,又必须依据宪法规定有效地履行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从法律渊源和法律属性上已经完全摆脱了回归前的原有法律制度的约束,只是在法律形式上存在着与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相类似的地方,不能在法律主权形态上受制于当今世界上仍然存在着的资本主义制度体系,更不能接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这种观点听起来像是歪理邪说,但可以证明其正确性——因为基本法力图建立的是一种与宪法所建立的基本制度不同的独立制度,全国人大也已经决定基本法是宪法性文件。既然不存在具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那么特别行政区也就无需承担宪法上的直接责任。
总之,上述各类模糊不清的观点实际上都来自于两个基本法对《宪法》第31条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内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的字面含义的扩张。一旦被全国人大撤销,被撤销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自然也就必须终止,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因此,仅仅从依据基本法附件三列入的全国性法律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的立法监督逻辑看,对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的合宪性要求也会直接影响到特别行政区在适用全国性法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这里又出现了另外一个法律术语和概念,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具体界址由国务院确定。
故抛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所作的解释适用宪法作为解释依据的法律事实不顾,妄言或者否定宪法对于特别行政区具有直接的适用效力,这样的观点是不值一驳的,是对宪法具有的法律规范功能的茫然无知。四是特别行政区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居民的公民基本义务。三、两个基本法的宪法地位不得超越法理上具有合宪性的特别行政区法 尽管两个基本法都确立了基本法在确立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方面的基础性的法律地位,然而相对于《宪法》第31条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来说,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功能与宪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之间仍属于间接性的制度联系,而不是可以直接代表宪法来确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法律。四、基本法规定的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需要作宪法上的限缩性解释 《宪法》第31条在设计特别行政区制度时,只是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根据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例如,该条关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特别行政区内在法律上具有何种特征,其法律管辖范围、空间法律效力如何确定等等,无法从现有的条款中找到答案。所以说,不从法理上解决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直接适用的必要性问题,就容易忽视在特别行政区内保持的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存在的制度背景和制度前提,也容易被境外反华势力所利用。
从法理逻辑上看,没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香港基本法的宪法基础就会受到质疑和挑战,同理,澳门基本法也存在相同情形。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有一定的接受度。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该校区启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表述都少了一个内字。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与在特别行政区内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两种表述方式在立法上的解释方法是多重的,由此产生的含义分歧也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可见,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已经不是法理上的可能性问题,而是实践中已经出现的立法事实。虽说全国人大一直没有对两个基本法作出过正式修改,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相关条款含义时,直接适用了宪法的相关条款作为解释基本法的法律依据。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来说,不论是何种性质的组织、机构或个人,都有承认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的宪法义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这里被授予的其他权力来自何方?只能是依据宪法规定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宪法规定合法享有的权力。宪法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的法律依据,因此,宪法在特别行政区享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在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和不同层次直接适用。
事实上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基本法并没有完全忽视《宪法》第31条关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的字面含义。《立法法》第97条第1项赋予了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的立法监督职权。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不论是立法适用,还是司法适用,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直接适用都是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
在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前,根据《宪法》第31条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先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并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序言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直至今日,港澳特别行政区的一些法律界人士还坚持认为由于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在宪法上的具体义务,故宪法不能在港澳特别行政区直接适用和发生直接的法律上的拘束力。一种解释方法就是依据《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中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来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法律内涵,但此种解释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在法律上的性质可以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来代替,很显然,从立法逻辑来看,区域与境内有很大的区别,区域是地理空间意义上的,而境内是边境管理意义上,两者有交叉,但各自表达的法律内涵和具有的法律意义完全不同,不能简单加以混淆。
事实上,基本法只是全国人大根据具体情况对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制定的基本法律,《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4项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套完整的宪法制度,基本法只是在确立特别行政区制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没有包揽或全部实现宪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功能。二是特别行政区机构的宪法义务。
在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前,根据《宪法》第31条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先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并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4款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六、特别行政区具有明确的宪法上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目前,在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对于特别行政区不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为特别行政区在宪法和基本法上没有确立具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故用基本法来架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直接适用和法律拘束力在法理上绝对是错误的或者是不严谨的,不仅缺乏基本的法律逻辑,更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格格不入。由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宪法、基本法,作为地方行政区域,有服从中央的宪法义务。至少在法理上存在着特别行政区内不等于特别行政区外和特别行政区这两个相近概念的逻辑推理结论。
所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出台是由全国人大同时通过的两项重要决定保驾护航的。五、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本身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在设计特别行政区内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如何适用的问题。
虽说全国人大一直没有对两个基本法作出过正式修改,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相关条款含义时,直接适用了宪法的相关条款作为解释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事实上,由于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本身包含了对《宪法》第89条第9项规定内涵的释义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司法判决产生了直接的拘束力,故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已经是不容争议的法律事实。
故宪法对于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是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拘束力的。从法理逻辑上来看,没有全国人大前置性的决定,就没有基本法存在的合宪性和正当性。